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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31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 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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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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