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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31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
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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