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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31 條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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