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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
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
險費時一併結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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