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增訂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 內容。 三、第十四款之影響身心健康事件,包括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執行職務因他 人行為遭受身體或或精神不法侵害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