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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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措置。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修繕等,如須進入容器內部時,應採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
故,包括冷卻、通風換氣、使用絕緣電纜、燈泡設護罩、隔斷連通管及監視人員
等。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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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強化第五款災害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必
要措施之內容。
三、本條規範不限於第一種壓力容器,爰予修正適用對象為壓力容器,以資涵蓋第二
種壓力容器等在內,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