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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31 條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
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
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之支撐,應置放於適當位置,以避免其翻倒。因吊有貨物
    時,外伸撐座之支撐為其受力點,如位於鐵板或墊料之外側邊緣,吊舉旋轉時滑
    動、位移,將造成移動式起重機側翻事故,爰予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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