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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1 條
機械衝床之離合器藉由氣壓作動者,應具有彈簧脫離式構造或具同等以上
安全功能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機械衝床之摩擦式離合器藉由氣壓以嚙合離合器者,離合器與制動互相連動,當
    離合器嚙合時制動隨即放開,離合器分離時制動隨即作動。此種型式在空壓洩放
    後,將會因彈簧力量而將離合器之摩擦板壓回,使其處於制動狀態而維持安全狀
    態。
三、確動式離合器(positive clutch )之脫離,使用氣壓者,當氣壓不足時即有離
    合器無法脫離之危險;若使用壓縮式彈簧,因脫離機制屬自然力,較為安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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