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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
    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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