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 加職業訓練。
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以輔導就業方式行之 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推介就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