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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第 31 條
介紹酬金率,由市、縣政府參酌介紹業者及僱傭雙方代表之意見制定之。
介紹業者,除前項公定介紹酬金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請求報酬。
前項介紹酬金,須僱方與傭方由介紹業者之介紹而成立勞動契約時,始得
請求。
介紹業者對於僱傭雙方,於締結介紹契約前,有告知其應適用介紹酬金率
之義務。
介紹酬金率,應於介紹所易見之處揭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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