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 核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 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 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鑒於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之一均為監評人員違失處分規定,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如有前開條文所列情事之一 ,均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爰酌修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