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原不得於境內聘僱,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修正,從事本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期滿續聘或由新 雇主申請期滿轉換,並經許可者,得不受本文規定之限制。
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