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
一、依據本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勞職規字第○九四○五○三七五二號令,已明確
規範外國人得從事專業之經營管理等工作,爰配合增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工作內容;另博物館傳統四大功能,包含典藏、研究、展示與教
育等,為使文化資產種類與其工作內容更趨完整,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教育之
工作內容。
二、依現行「山域嚮導授證管理辦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經同一受認可
單位訓練達三天以上且持有訓練證明書者,始具申請應檢資格,現行規定外國人
未具報考資格,應無受聘僱擔任該項工作之可能,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登山嚮
導」該項工作內容。
三、 茲因目前尚無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工作,應具
備之一定資格證明文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明確其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