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二、第二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