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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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二、第二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