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 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