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派員實地查核 、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必要時並得查對相關資料。 學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結束後 ,應評核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