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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31
三十一、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
        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
        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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