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對於妨礙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者,得命其退 場,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
為維持裁決程序進行時會場之紀律,以使調查或詢問程序順利進行,參考公害糾紛處 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於裁決之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中,在場之人如有妨 礙裁決進行之情事時,賦予裁決委員及裁決委員會維持裁決進行秩序之權限。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