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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31 條
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對於妨礙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者,得命其退
場,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為維持裁決程序進行時會場之紀律,以使調查或詢問程序順利進行,參考公害糾紛處
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於裁決之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中,在場之人如有妨
礙裁決進行之情事時,賦予裁決委員及裁決委員會維持裁決進行秩序之權限。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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