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 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 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 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 二條之扶助。
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係為協助勞工得以維持於訴訟一定期間之生活,如勞工之勞資爭議 訴訟案件,經法院終審判決確定,獲得應有工資之補償,即應返還受扶助生活費用全 部金額。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將廢止原核定生活費用扶助,並限期返還,如經通 知限期返還仍不返還,該名勞工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助。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