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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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1 條
智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國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之許可。
二、國有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計價之審議。
三、研發成果之專屬授權、無償授權及成果讓與之核准。
四、其他需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分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智審小組任務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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