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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31
三十一、分署每年應於前一個年度結訓前辦理各委託訓練計畫規劃作業,
        並於採購規範中訂定追加、遞補機制,適時檢討盤點整體預算執
        行情形,及時進行招標或遞補作業,以利年度預算經費充分運用
        ;下半年度(七至十二月)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得由下年度
        預算經費支應,以有效控管經費執行績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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