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 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為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所據資料完整明確,避免誤發,爰課予相關義務人就保險人 發給保險給付,有配合提供證明文件及接受複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