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 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 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對於繳款單金額有異議之 處理方式。另投保單位如未依限提出異議者,仍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及訴 願法等有關規定,提起救濟,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