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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
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
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對於繳款單金額有異議之
處理方式。另投保單位如未依限提出異議者,仍得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及訴
願法等有關規定,提起救濟,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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