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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31
三十一、雇主僱用之婦女,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之假別及日期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第二十六點規定工資基準
        者,仍得於僱用期間領取雇主工時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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