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 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火災、爆炸等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 七十七條之一業明定,使用於危險區域劃分作業場所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 應具有適合設置於該場所之防爆性能構造。 三、考量雇主因疏於檢查、維護防爆電氣設備,致未維持其防爆性能,而造成職業災 害之案例時有所聞,爰新增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