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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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1-1 條
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
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火災、爆炸等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
    七十七條之一業明定,使用於危險區域劃分作業場所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
    應具有適合設置於該場所之防爆性能構造。
三、考量雇主因疏於檢查、維護防爆電氣設備,致未維持其防爆性能,而造成職業災
    害之案例時有所聞,爰新增本條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