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坑內作業場 所以自然換氣能充分供應必要之空氣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