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11 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
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
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
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