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 冷熱水盥洗設備。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