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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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2 條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第四章之規定,爰將「重要職員」修正為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以求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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