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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32 條
工廠辦理學徒訓練應按職種填具訓練日誌,每六個月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考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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