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業 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 有關業務之組織。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及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合併於本條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