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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
,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
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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