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指定: 一、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執行代檢業務者。 二、利用代行檢查職權,推介相關教育訓練或技術服務者。 三、使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專職人員,從事與代檢業務無關之事務者 。 四、違反契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有效執行者。 五、主動申請廢止指定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配合本法修正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