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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
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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