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 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