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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
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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