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 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 育訓練相關資料。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查核,及中央主管 機關抽查之規定,爰移列於本條,以資明確。 三、餘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