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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
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
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
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以便易於處理及
    控制其起重負荷量,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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