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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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2 條
置有滑動銷之離合器之機械衝床,其離合器應具有在離合器作動用凸輪未
超過壓回離合器滑動銷範圍前,能停止曲軸旋轉之擋塊。
前項離合器使用之托架,應具有固定位置用之定位銷。
離合器之作動用凸輪,應具有不作動即無法壓回之構造。
離合器之作動用凸輪之安裝部,應具有足以承受該凸輪所生衝擊之強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離合器如因滑動銷狀況不良,將使滑動銷超限運轉離合器作動凸輪,可能有滑塊
    二度落危險,爰規定應安裝擋塊(stopper )於離合器作動用凸輪,以防止滑塊
    二度落。
三、因離合器之托架(bracket )在使用中受撞擊,將引起偏移,對離合器作動用凸
    輪之功能造成不良影響,為維持其位置之正確,爰規範應安裝定位銷(knock
    pin )。
四、當離合器作動用凸輪之傾斜面發生磨損而接觸到離合器插銷時,為使其不壓回引
    起滑塊二度落,爰規範應採用不使其作動即無法壓回之構造,例如彈簧或肘節連
    桿(toggle rink )等構造。
五、離合器托架應具有足以承受來自作動用凸輪衝擊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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