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事業單位有公告受理申訴之機構或人員、得申訴範圍、申訴書格式、 申訴程序等事項之義務。 三、與勞工申訴有關之事項,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