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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32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以落實就業措施之執行。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及第二項所定中央政府應辦理之業務,實際上係由各該主管
    機關辦理,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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