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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為使本法之相關爭議能於公、私立機構或機關內迅速解決,明定雇主得設立申訴程序
協調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