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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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32 條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
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
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
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
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之。
五、以年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一個月前預告之。
前項預告期間,契約定有較長之期間者,從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