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十四條之六規定,明定雇主依第十四條之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認定之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雇主
資格。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延長實施期間至一百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配合行政院核定「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並與臺商方案區隔,爰於第一項分款規範。
四、第二項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修正之回臺投資案,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四
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增修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雇主資
格,爰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字,及新增第一項第二款,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
同項第三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