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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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
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
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
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修正第三項文字。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一、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酌修第一項文字,未變更收益計算方式,例
    如:勞工於一百零八年七月申請退休金,其退休金專戶存儲期間實際累積之運用
    收益,包含歷年已分配之收益,及尚未分配期間(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七月)之收
    益(以一百零八年七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實際收益率計算),合計四萬
    五千元;另同期間之保證收益,包含依每年基金運用局公告之全年平均最低保證
    收益率計算之累積收益,及尚未分配期間依該局公告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七月最低
    保證收益率之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合計五萬元,因其實際累積之運用收益低於
    保證收益,故以保證收益發給。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文義清楚易懂,酌修第三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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