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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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修正第三項文字。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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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酌修第一項文字,未變更收益計算方式,例
如:勞工於一百零八年七月申請退休金,其退休金專戶存儲期間實際累積之運用
收益,包含歷年已分配之收益,及尚未分配期間(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七月)之收
益(以一百零八年七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實際收益率計算),合計四萬
五千元;另同期間之保證收益,包含依每年基金運用局公告之全年平均最低保證
收益率計算之累積收益,及尚未分配期間依該局公告一百零八年一月至七月最低
保證收益率之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合計五萬元,因其實際累積之運用收益低於
保證收益,故以保證收益發給。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文義清楚易懂,酌修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