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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2 條
具有起伏動作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伸臂傾斜角之
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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