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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2 條
雇主應視規定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切割之尖銳金屬碎
片,應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物或洞隙,如在通路附近,均應有明顯之標
示、或予以圍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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