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 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 實際參訓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