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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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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二十一日內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在職訓練補助費用請領: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學員簽到、簽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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