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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2 條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
(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為明確選手逾規定時間未進入競賽場時,視同放棄當日(場)競賽之權利,但以增進
選手技能學習之立場,同意選手隔日(場)仍有繼續參賽機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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