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 (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為明確選手逾規定時間未進入競賽場時,視同放棄當日(場)競賽之權利,但以增進 選手技能學習之立場,同意選手隔日(場)仍有繼續參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