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申請機關應召集用人單位辦理計畫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組成考核小組,統籌辦理考核作業。 (二)考核成果應按月彙送協辦機關。 (三)執行成果報告表應每三個月彙送至本會。 (四)經費申領及核銷結案相關事宜。 (五)計畫其他相關彙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