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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32
三十二、申請機關應召集用人單位辦理計畫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組成考核小組,統籌辦理考核作業。
    (二)考核成果應按月彙送協辦機關。
    (三)執行成果報告表應每三個月彙送至本會。
    (四)經費申領及核銷結案相關事宜。
    (五)計畫其他相關彙整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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