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 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便利各界查詢退休人才之資料,以提升我國退休人員勞動力參與率,爰定明中央主 管機關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